尊老养老,这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传统和美德。虽然,各个历史时期,尊老的制度和做法有所不同,其实质,都在于充分表达社会对耆老之人的关心和爱护。由周代倡导的高年授杖一事,一直延续到两汉以后,并且有了进一步的改善。特别在汉代,非常突出。
高年授杖,汉代以前叙述并不具体。《礼记·月令》提出每年的仲秋之月,“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几是凭几,供老人休憇凭靠之用;杖是拄杖,供老人行走稳步之需。这是中国古代尊老活动最早的记载了。
汉初,规定八十岁以上的老人,才有资格享受,成帝建始年间,降到七十岁以上老人。每年秋季,由地方的县、道政府调查户口,登记高龄老人,举行授杖礼,给老人授杖。但是,在《汉书》中,对这项制度具体情况,记载却不多。而在《后汉书·礼仪志》中,才有了较详的记述:“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玉杖(王杖),哺之糜粥。八十、九十,礼有加赐。玉杖长尺,端以鸠饰。鸠者,不噎之乌也,欲老人不噎。”
这种做法,显然来自先秦的“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杖头饰鸠,象征着老人饮食如鸠,咽而不噎,这是一种健康祝福;所授之杖,乃当朝皇帝所赐(指定地方政府办理),故称王杖,显其身价。因此,史书中常称鸠杖为王杖;高年授杖,每写“高年授王杖”。
汉朝皇帝还不断颁布关于养老方面的诏书。诏书中规定的多项给持杖者享有的特权,除了每年例有糜粥饮食外,主要的还有好几个方面:
诏书中宣告持者之杖,比节,比六百石。比,是相当的意思。在西汉诏书中写明:“高年赐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持王杖相当于持节,体现了皇帝尊老的旨意。“比于节”,为一般史书所不记。如果没有见到出土的诏书,恐怕谁也不敢将一根鸠首木杖“高攀”到王节。诏书中又说:“年七十以上杖王杖,比六百石,人官府不趋。”此处比六百石,即比于六百石之官吏,这便给了持杖者的地位。汉代“六百石”,既是秩名,也是官阶。六百石的官职为卫工令、郡丞、小县县令。有了朝廷许给的“六百石”,因此,持王杖进入官府,不必趋俯,简直可以同当地的官员平起平坐了。
诏书中规定受杖老人,不但允许“出入官府、郎弟(第)”,还准许“行驰道旁道”。驰道是天子驰走车马之道,绝对禁止其他任何人行走。即使是皇帝的儿子,也同样在严禁之列。汉代元帝刘奭即位,刘骜(后为孝元皇帝)为太子。《汉书?成帝纪》就记载了这类事件。刘骜“壮好经书,宽博谨慎”,初居桂宫。有一天,上尝急召,太子出龙楼门,不敢绝驰道,西至直城门,得绝乃度,还入作室门。上迟之,问其故,以状对。上大说(悦),乃著令,令太子得绝驰道云。绝,是指横穿驰道。按当时制度,不到道口,任何人是不能随便穿越的。所以太子刘骜不得不西绕直城门,穿过驰道,回头拐到南边的第二门即作室门,才进到宫内。东拐西转的,自然要费时多了。然而,七十岁以上老人持王杖,却能行走驰道的旁道,真是极高的优待。
诏书明确提出严禁对高年老人擅自征召、系拘,也不准欺殴辱骂,如有人(包括地方官吏)敢违犯者,全都“应论弃市”。惩处如此严厉,正是确保受杖人应当享受的权益。东汉王杖诏书,记载了一件关于地方小吏殴辱受王杖者案件的批复,最后由皇帝判为“弃市”。
事情经过记述清楚:汝南地区云阳白水亭长张熬,殴辱了受杖者,还拉他去修治道路。在当时,这是一件非同小可的事件。汝南太守都判决不了,上报廷尉。汉代廷尉,相当现今的最高法院院长,却也不能决断,只好奏闻皇帝。皇帝的回答很简单:还议什么?就该弃市。弃市是古代公开执行死刑。判处弃市,用意也在告诫臣民。如果不见这件诏书,对亭长殴辱受王杖老人,确不当为“大事”,最多被县尉谴责几句,不可能治罪。即使治罪,后人也决不能相信会判处死刑。
诏书要求地方官吏及时给持杖者整修王杖。木鸠雕刻精致,多为髹漆。经常使用,每有损坏,所以诏书要求“王杖不鲜明,得更缮治之”,或者更换。唯有这样,才能“使百姓望见之”,够得上“比于节”的资格,否则既损又坏,鸠不若鸠,也有碍皇帝的尊严。
为什么在汉代,高年赐王杖,皇帝要如此看重呢?在抄录的建始元年九月成帝刘骜即位当年所颁布的王杖诏书内,提到七十岁以上的老人,“人所尊敬也”;八十岁以上的老人,“生日久乎”?这与宣帝时所发诏令“养老令”所称“鳏寡孤独高年贫困之民,联所怜也”,“耆老之人……朕甚怜之”的心态,在善待老人和尊养爱悯方面是一脉相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