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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管辖权最新规定

离婚管辖权最新规定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1. **一般规则** :离婚诉讼通常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特殊情况** :

-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 **华侨离婚案件** :

-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可以向国内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可以向国内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 **双方居住在国外的情况** :

-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 **军人离婚案件** :

-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 **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情况** :

- 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一年以上,则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具体实施可能因地区和案件具体情况而异。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人民法院或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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