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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以下是主要要点:

1. 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 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 特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

某些特殊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例如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等。

4. 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 :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情况,都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5. 诉讼时效的适用限制 :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以上信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整理得出,具体应用时还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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