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职权包括

1. 检查权 :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2. 调查权 :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专门调查。
3. 建议权 :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向被监督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以改进工作、堵塞管理漏洞。
4. 行政处分权 :根据调查结果,对有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依法予以行政制裁,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这些职权旨在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并维护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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